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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

2020-02-12 10:16   济宁新闻客户端  

一、强化金融支持

1.稳定信贷供给。各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优先开展无还本续贷;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再贴现票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政策支持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微企业,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

“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再贴现票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支持范围面向银行机构和财务公司。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向银行机构或市县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合理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于各家银行机构的内部规定不一样,企业所需申领材料及办理具体流程参照各银行机构内部文件要求。银行机构根据企业提供材料办理续贷、展期等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引导协调金融机构不盲目贷、断贷、压贷。

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再贴现票据”业务,由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贴现企业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或销售材料,按照再贴现流程快速办理。

咨询联系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2076627;

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2070722、13625477613;

济宁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2653555。

2.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推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政策支持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根据银行机构和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续保需要的各项材料。由于各家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不一样,企业所需申领材料及办理具体流程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相关要求。

咨询联系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科2073155;

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2070722、13625477613;

济宁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2653555。

3.畅通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开展线上顾问、远程服务,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逐户了解金融服务需求,创新和丰富线上信用贷款和循环贷款产品,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

政策支持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根据金融机构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融资需求、贷款用途及增信措施等材料。

企业可以通过“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在线提交融资需求,银行如有对接意向,将主动联系企业。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首页下方“企业融资需求征集”,按系统提示,依次点击“我要提交融资需求”,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融资需求信息表,并点击“提交”,完成需求提报。

咨询联系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2076627;

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2070722、13625477613;

济宁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2653555。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减免企业税费。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②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房产的资料;

③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④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2397650。

5.缓缴企业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③资产负债表;

④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或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省税务局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2397715。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总体不降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政策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①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②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③提出缓缴申请时一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具体办理流程:①申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直参保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请)。

②审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程序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汇总后,统一报省人社厅审批。

③办结。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将省人社厅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传递给市社保中心及各县(市、区)社保经办部门,当地社保经办部门主动将社保缓缴协议(电子版)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由当地社保部门和企业分别加盖公章后通过邮寄方式传递给对方。

咨询联系电话: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2966798。

三、降低运营成本

7.减免企业房租。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政策支持范围:疫情期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界定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用房产权单位收集整理承租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负债、《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根据疫情发展,结合实际使用经营用房情况,在文件规定范围内,研究确定减免金额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②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③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④经营用房产权单位依据有关部门批复对疫情期间承租中小企业租金进行减免。

咨询联系电话: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2606108;

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17860700770。

8.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政策支持范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存在缴费困难的企业(以政府登记为准)均可享受该政策。

所需申领材料:法人办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代办人办理: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具体办理流程:①申请缓交电费的企业应于电费账单发行月次月5日前,到电费交纳所在地供电营业点签订电费缓交协议,明确缓交账单月份、结清时间、违约责任等细节后即可执行。

②缓缴水费的企业,自收到水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缓缴协议,明确缓交水量、金额、结清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后执行。

③缓缴天然气费用的企业,应于缴费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燃气客服大厅签订气费缓交协议,明确缓交气量、金额、结清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后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市供电公司营销部8392218、18766861866;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2230744;

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2236393。

取消10千伏普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

政策支持范围:政府认定的一级、二级重要客户以外的所有10kV用电客户。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无

咨询联系电话:市供电公司营销部15615876527。

逐一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对受疫情影响负荷需求明显减少或停产的企业,快捷办理暂停用电业务,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

政策支持范围:所有高压用电客户。

所需申领材料:法人办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代办人办理: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具体办理流程:通过网上国网APP在线申请办理。

咨询联系电话:市供电公司营销部18766861866,联系人:刘越

9.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政策支持范围:①生活物资类。运输禽肉蛋奶菜等生鲜农产品车辆;运输居民生活必须品车辆;成品油市区配送车辆。

②应急物资类。运输医疗、防疫救护器材设备车辆;运输防控疫情相关物资生产原料车辆;运输援助物资车辆。

③应急处置类。应急指挥车辆;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其他用于应急管理的车辆。

所需申领材料:符合上述各类运输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凭企业营业执照、行车证和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的,请按照自身属地或辖区就近办理。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需要,省内运输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省内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运输车辆等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的。符合上述物资种类,承运单位或车辆驾驶员,可自行填写和打印重要物资运输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可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下载),反正面打印,并详细填写背面各类信息,随车携带作为通行依据。持证运输车辆优先顺畅通行,正常缴纳通行费用。

济宁市范围内,用于运输米面油蛋等各类生活必须品的车辆以及用于屠宰厂运输牲畜、养殖饲料运输饲料、种苗等禽类运输的车辆可办理《济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场保障供应组通行证》

咨询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办理通行证地址如下:

①济宁市:济宁市原市工商局一楼大厅

联系人:张军         联系电话:2658026

②任城区:济宁市任兴商务中心任城区应急管理局C735室

联系人:程鑫         联系电话:5662778

手机:13963702818

③兖州区: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618室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 3413776

手机:13605377378

④曲阜市:曲阜市春秋路1号商务局7052室

联系人:孔鲁         联系电话: 4498623

手机:15964727056

⑤泗水县:泗水县为民服务中心1007室

联系人:乔卷         联系电话:4221928

手机;18254722448

⑥邹城市:邹城市矩鑫大厦群楼3单元102室

联系人:徐胜宇       联系电话:5269190

手机:13792343888

⑦微山县:微山县交通运输局206室

联系人:燕鹏         联系电话:6559327

手机:13665373088

⑧鱼台县:鱼台县交通运输局2楼东

联系人:李国营       联系电话:6219506

手机:13905472305

⑨金乡县:金乡县交通运输局1楼办公室

联系人:朱文博       联系电话:8721036

手机:15653713111

⑩  嘉祥县:嘉祥县建设南路72号交通运输局105室

联系人:夏动全       联系电话:6506606

手机:13954709136

⑪汶上县:汶上县交通运输局306室

联系人:邵维华        联系电话:7212237

手机:18753765988

⑫梁山县: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梁山政府办公区3号楼3009室)

联系人:王申勇        联系电话:7321731

手机:13964935386

⑬高新区:高新区产学研基地创新公寓一楼防疫指挥部

联系人:鲍光利        联系电话:6550923

手机:15092780366

⑭太白湖新区: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607室

联系人:孔露露        联系电话:2219007

手机:13465782666

⑮经开区:济宁市经开区交警大队(S319省道)2005室

联系人:孟庆东        联系电话:6985600

手机:13355139985

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18653797797,联系人:张学强

办理《济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场保障供应组通行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场运行科19862797727,联系人:宋龙;市畜牧事业发展中心畜牧产品检测科2966035,联系人:刘丽

10.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政策支持范围: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或有欠款的中小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按国家规定要求由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商确定。

咨询联系电话: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17860700770;

市国资委财务监管科260616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967147。

11.给予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补助。企业为扩大口罩、防护服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新购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按40%补贴,200—300万元的按30%补贴。

政策支持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需要新采购了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性设备)。

所需申领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备案、环评等手续,设备清单和发票,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具体办理流程: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文件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级工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初审后提报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里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扶持名单,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拟扶持名单确认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补助标准拨付相关奖补资金。

咨询联系电话:市工信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办公室2967466、15753713211;

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2606225。

12.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政策支持范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在符合认定条件的的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平台认定(备案)。市工信局、科技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部署,下发通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做好申报和优先推荐。

咨询联系电话: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2076897;

市科技局高新科3379956。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政策支持范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①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个人类创业贷款:①属于下列人员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所需申领材料:小微企业创业贷款:①《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居民身份证》;②企业职工花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劳动合同起止时间);③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类别证明材料。

个人类创业贷款:①创业者身份类别证明材料;②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已婚者需提供夫妻二人的征信报告);③《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具体办理流程: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及联系电话发送至邮箱jndbzx@163.com;

②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与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电话告知审核结果;

③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至银行,经银行考察审批后发放贷款。

咨询联系电话: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科2342096;

市财政局金融科2606062。

14.加大专项补助。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对生产的物资予以重点采购,对采购原辅材料予以协调周转资金支持。

政策支持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企业必须生产防控疫情物资且新增加产能)。

所需申领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备案、环评等手续,设备清单和发票,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具体办理流程: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文件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级工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初审后提报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里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扶持名单,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拟扶持名单确认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补助标准拨付相关奖补资金。

咨询联系电话:市工信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办公室2967466、15753713211;

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2606225。

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建立长期采购关系,按程序纳入本地医疗产品采购目录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企业目录。

政策支持范围:经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市应急局根据国家规定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要求(民函〔2013〕374号)编制《济宁市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2019-2021年)》和《2020年度济宁市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名录》报送至市发改委。

相关涉及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复核确认纳入本地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企业目录。

在国家、省、市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豁免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

咨询联系电话:市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2907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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