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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上级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将工作交乡镇政府承担

2020-06-13 08:38   齐鲁网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2日讯 6月1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闪电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0条,其中明确规定,上级政府部门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确需由乡镇政府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

上级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将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

条例明确了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工作原则,即乡镇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规范“属地管理”事项,理顺职责体系。完善以责任清单制度为核心的工作分配制度,明确规定了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管理制度,系统解决属地管理事项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上级政府部门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确需由乡镇政府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

“乡呼县应、上下联动” 补齐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短板

确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和委托执法等制度,补齐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短板。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乡镇政府无权独立处理的事项。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规定县(市、区)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政府进行执法,明确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具体执法事项以及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培训责任。

上级职能部门不得将支出责任转移给乡镇政府

规范县级服务管理事项下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改进投入机制,承担公共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的主体责任;围绕数据共享、在线公共服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现实问题,对建设公共服务网络和平台进行细化;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细化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方式。

明确规定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乡镇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不得将支出责任转移或者变相转移给乡镇政府;对依法下放给乡镇政府的事权给予相应财力支持。

鼓励乡镇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确立县(市、区)政府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细化考核权重;统筹规范对乡镇政府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不得擅自设立考核评比项目对其进行排名通报。明确乡镇工作人员激励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乡镇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闪电新闻记者 高亚南  廖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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