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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优抚“硕鼠”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8-11-10 09:45   济宁新闻网  

济宁新闻网讯 11月9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原扶贫办副主任兼民政办主任王火领挪用公款案进行公开宣判。

8月27日,经上级指定,任城区纪委监委对王火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区纪委监委统筹调配办案力量,科学分工,仅用5天时间就将案情全部查清,于8月31日将王火领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1日,任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王火领依法提起公诉。

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火领利用担任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主任,负责发放辖区内的民政优抚专项资金的便利,先后5次挪用民政优抚专项资金累计200余万元,用于经营活动。王火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来源:廉洁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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