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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交易

2018-06-06 16:49   济宁新闻网  

济宁新闻网6月6日讯(记者 孙灵猛)保障性住房使用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保障房;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不得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房。

一经发现违规骗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已购经适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存在出租、闲置和改变使用性质行为且拒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部主任刘扬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需满五周年,第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得志愿买断,根据不同的购买年限确定不同的增值收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一是房屋所有权有纠纷;二是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中有不同意转让;三是已抵押但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被依法查封限制房产权力;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部主任刘扬水:“2017年11月19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五周年之内没有购买其它商品房的,这样在交易的时候只交评估额的1%,如果说在五年之内有其它商品房,那就交100%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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