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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强化非煤矿山监管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2018-08-14 10:58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济宁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长期以来,非煤矿山布局不合理,开发规模小,“小、散、乱”的问题十分突出,2017年以来,济宁市突出问题导向,勇于担当,精准发力,依法推动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全市露天非煤矿山大幅减少到48家,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邹城港利、鲁强等试点企业,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强化组织领导凝聚生态共识。济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煤矿山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了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安监、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监管建设绿色矿山的意见》、《济宁市露天非煤矿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办法,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口。

提高开发门槛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控点、扩规、聚集、生态”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建筑用石材、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等矿种的露天非煤矿山开发利用计划,全市矿山个数控制在24个以内。明确新设矿山建筑用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立方/年,饰面用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60万立方/年,水泥用灰岩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立方/年,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20年。同时,确保新设矿权符合相关规划,“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不许开采;开采方式严格执行开采设计方案,实现厂区全封闭,并安装降尘设备,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开采区、运输系统、加工区、办公区实现洁化、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可覆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整合力度。市政府多次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活动,县(市、区)政府按照“一矿一法、因矿制宜”的原则,逐矿制定处置方案,从快从严实施专项整治。制定了《露天非煤矿山综合验收导则》,对于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社会治安、林业占用等法律规定,生产规模、安全距离达不到最低标准等情形的非煤矿山,有关部门、单位对其许可资质证照到期不予办理延续。对不配合专项整治、不按照整治意见实施整改或专项整治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于达不到条件的小型矿山,通过引导整合重组、入股合作、托管开采或引进规模大、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小矿的方式,实现规模开发、科学整合、统一管理。

落实治理责任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开展“封土行动”,做到“还清旧账、不欠新账”,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法人(股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并依法实施惩戒。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共同治理、注重效益”的思路,积极探索挂网喷播等复绿新技术,推进破损山体综合治理,鼓励集中连片的小型矿山实施统一方案编制、统一工程治理、统一验收的模式。督促矿山企业开采生产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表土分离剥离利用,采取水土流失防护措施。严格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实现生态修复动态化,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规定期限完成“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裸露山体的治理,闭坑验收时治理率达到100%。同时,开采后复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必须达到验收标准,纳入占补平衡储备库。

依托科技管矿严格日常监管。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健全了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在线监管、政府主体监管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管体制。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露天非煤矿山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季度对环保、安全、储量、生态修复等内容进行监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达不到要求的,限期督促整改。结合国土系统科技管矿建设,建立非煤矿山综合监管系统,对地下矿山建设三维建模及视频监控系统,对地上矿山建设露天开采矿山远程监控系统,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环保、产量等视频信息接入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资源开发采集、传输、控制、报警等数据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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