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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一男子酒后驾车失理智 打人划车被公诉

2018-09-10 17:43   济宁新闻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是朱某不仅酒后驾车,在与他人发生摩擦之后竟然还寻衅滋事、招惹是非,近日,嫌疑人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2018年4月12日晚上9时许,家住微山县欢城镇渡口村的朱某和朋友在欢城镇西外环“欢城羊汤馆”喝完酒后开车回家,行至欢城镇王楼村北边路口时,被告人朱某为发泄不满,驾车尾追王某某直至逼停对方,将正在驾驶的被害人王某某拦住。之后,嫌疑人朱某对被害人王某某无故进行拳打脚踢,并且从自驾车内拿出匕首威胁、追逐王某某。期间,还用匕首捅被害人车的前大盖,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车损失价值为2438元。

接到被害人的报警后,微山县公安局欢城派出所立即展开侦查,并当场将嫌疑人朱某抓获。经讯问,朱某对其酒后驾车并持械拦截车辆打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朱某交代,他当时喝酒后开车意识不清,才会做出当街拦车打人的疯狂举动。

经对朱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214.8毫克,已经达到醉驾标准。目前,朱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和危险驾驶罪已被依法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标准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微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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