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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要求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2018-11-29 14:17   新锐大众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山东要求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山东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在中小学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取消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求。

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相应的校长收入分配办法。搞活绩效工资分配。在中小学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取消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求,让学校统筹分配,更能有效体现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在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小班额学校、寄宿制学校、民族班办班学校、考核优秀学校等单位,可适当上浮绩效工资水平。明确提出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落实高等院校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扩大高等院校收入分配自主权,高等院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高等院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全面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并向艰苦偏远乡镇教师倾斜。加大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各地要结合省财政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设立山东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资助乡村特困教师;实施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乡村教育突出贡献奖,奖励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的优秀教师。五是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定期开展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资质评定活动,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落实公办中小学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安心从教、热心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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