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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

2018-12-12 21:01   ​大众日报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人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支出。

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

(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以及开展异地鉴定发生的差旅费等;

(二)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具购置费、鉴定资料印刷费;

(四)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

(五)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

(六)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实行限额控制。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税后)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聘用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鉴定专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聘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鉴定专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异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支付相关经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中:发放鉴定专家劳务费应将资金转账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为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合理确定鉴定流程,降低鉴定工作成本。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对鉴定费支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并于每季度末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期鉴定工作开展和经费支出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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