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日前,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新一批终生禁驾名单中,济宁10人“榜上有名”。
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被终生禁驾的原因
1、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利益
更给自己留下一生都无法抹去的污点
因此违法必严惩!
警察蜀黍一个不放过
01▶
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18年09月14日20时20分,张雷醉酒后(男,38岁),驾鲁HFM933小型轿车,驾驶证号(372401198005086430),沿兖州-颜店行驶至兖州区 兖州-颜店 天齐庙邮电局路段,与张壮(男,28岁)三轮车骑发生因相撞致张雷无伤害,张壮无伤害,杜景宽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张雷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812刑初423号判处张雷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02▶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7年02月18日22时30分,夏志强(男,41岁),驾鲁H5912S轻型普通货车,驾驶证号(370829197509102010),沿省道252行驶至省道252 49km,与杜小存(女,60岁)步行发生因相撞致夏志强无伤害,杜小存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志强驾车逃逸现场。
经调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夏志强驾驶车辆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山东嘉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829刑初363号判处张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03▶
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18年11月01日03时05分,许飞(男,27岁) 醉酒后,驾鲁H7650X小型轿车,沿兖州-颜店由东向西行驶至济宁市兖州区兖州-颜店4KM+900M处国家电网颜店供电站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邓庆河(男,64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因相撞致许飞无伤害,邓庆河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许飞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812刑初471号判处许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04▶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8年07月13日21时20分,孟凡熙(男,25岁)驾鲁H110GZ小型轿车,沿济宁市金乡县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宁市金乡县南外环凯盛佳苑处,与由东向西杜建立(男,44岁)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因相撞致孟凡熙无伤害,杜建立轻伤,高彦芹轻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孟凡熙弃车逃逸现场。
经调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孟凡熙驾驶车辆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828刑初333号判处张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警醒广大驾驶人
要提升文明交通意识,不要心存侥幸
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法
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骑行者、行人
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你我共同保障!
(来源:济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