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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19-07-12 10:35   济宁新闻客户端  

使用公积金贷款需续缴满1年、首次贷款不低于三成首付、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使用、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人申请人配偶……目前,《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20日。

根据《意见》,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不低于3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不低于40%。建造或者大修、翻建房屋,必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同时,共同申请人只能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原来政策规定共同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现在只能是借款申请人的配偶,也就是只有夫妻双方可作为共同借款人。”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目前济宁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最长时间为25年,贷款额度的多少需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来定。”该工作人员说,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7月1日起,济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做调整,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1550元,最高不超过16302元。

贷款还款方面,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其中,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

目前,《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于2019年7月20日前反馈。

关于《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36号)第二十四条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发送至:jnxdk@163.com(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2.信函请邮寄至: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请注明《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邮编: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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