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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全国交警集中夜查酒驾?没错,可别学这位济宁小伙“二进宫”

2019-07-13 17:42   山东交警  

同志们,周末了!可以happy了!但是请注意了:呼朋引伴饮酒聚餐可以,饮酒后再开车是万万不行!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最近,在山东济宁,交警查获了一名二次酒驾的司机。这位“二进宫”的司机,虽不敢说是“后无来者”,但绝对是“前无古人”了。

为什么?

因为他两次被查,仅间隔了19分钟……

满口的“安全”,却非要采取不安全、违法的举动,“二进宫”实属必然。

不过,在潜在悲剧发生之前,交警将其查获,他终究还是幸运的。但是下面这位司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7月5日,河南省兰考县。00时01分,杨某(男,1997年生)驾车行经一处交叉口,在左转弯时,车辆忽然失控冲向路边正在吃夜宵的几个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随后又冲进了一家饭馆内。后经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2.89/100ml,为醉酒驾驶。目前杨某已被刑事拘留。

夏季的周末,趁着夜色,吹着凉风,呼朋引伴聚聚餐撸撸串,是缓解一周工作压力的极好方式。但是,希望所有人都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同时也提醒大家——

周末是全国各地交警加大力度开展酒驾醉驾集中夜查的日子,即便不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根据情节不同,也将面临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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