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8月7日,由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王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从事皮冻食品加工并对外出售。在加工过程中,为使皮冻卖相好,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明矾。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检察机关针对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从被告实施了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检察官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出刑事犯罪指控的同时,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在济宁市市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在最后陈述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济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