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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税收政策解读

2020-03-14 14:19   济宁新闻客户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解读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支持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支持范围:1、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2020年1月底及政策执行期间的以后月份存在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

所需申领材料:《增值税留抵退税税申请表》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退税申请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支持范围:取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的纳税人;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主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支持范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支持范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主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解读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政策支持范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2、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个人。

所需申领材料:相关捐赠票据或银行支付凭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具体办理流程:申报享受,捐赠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2397617 联系人:韩海霞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政策支持范围: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2、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个人。

所需申领材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具体办理流程:自主申报享受,捐赠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2397617 联系人:韩海霞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支持范围: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办理流程: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主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解读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支持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直接免征,扣缴单位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计入免税收入项目。

咨询联系电话:济宁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2397617  联系人:韩海霞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范围: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咨询联系电话:济宁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2397617  联系人:韩海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解读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支持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时无需报送材料;纳税人选择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的,需要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办理流程和责任部门: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房产的资料;3、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2397650  联系人:张鹏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或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省税务局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2397715  联系人:闫永胜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解读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支持范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自行申报、自主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支持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无需提供资料,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2397650  联系人:张鹏

二、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支持范围: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政策支持范围: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  联系人:陈克征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支持范围: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支持范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7.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范围:取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奖金的个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直接免征,扣缴单位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不计入收入项目。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2397617 联系人:韩海霞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房产的资料;3、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2397650  联系人:张鹏

9.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或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省税务局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2397715  联系人:闫永胜

三、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支持范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2978836 联系人:汪中代

14.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支持范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个人

所需申领材料:无

具体办理流程:直接免征,扣缴单位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不计入收入项目。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2397617 联系人:韩海霞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减免企业税费。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房产的资料;3、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2397650  联系人:张鹏

5.缓缴企业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或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省税务局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2397715  联系人:闫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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