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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宁中院12条硬核措施依法防控疫情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三)

2020-03-24 08:33   济宁新闻客户端  

今天继续对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条工作措施》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健全涉疫情纠纷诉源治理机制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对接机制,发挥先行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的作用,共同预防化解涉疫情各类纠纷,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互谅互让。对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加强调解,促进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解纷,依法判决,明确依法治理规则。

善意文明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纠纷,慎重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对防疫物资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或变通保全方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力争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减少对困难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延伸职能扩宽疫情防控法律服务

从法律防控和司法应对的角度开展司法调研,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服务和保障疫情应对期间社会稳定稳步推进。

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充分运用法院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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