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贴士
2步打开 济宁新闻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普法|三张借条搭上十多年好友 虚假诉讼被判刑

2020-04-09 09:23   东方圣城网  

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不惜拉上认识了十多年的好朋友,伪造了三张借条,用来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打起了“假官司”。

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兆清、石宏强涉嫌虚假诉讼案宣判。

“你直接去法院告我,就说我欠你的钱”

2013年8月,王兆清成立了济宁聚财投资有限公司,干起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买卖”。2015年4月的某一天,王兆清找到了开出租车时认识的朋友石宏强,二人十多年的感情很是深厚。

“老石,我的投资担保公司出了点问题,警察可能会找上我,我想给自己留点钱,保住车和手续,想请你帮个忙”。王兆清因为害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败露后,会有很多人上门要钱,就想在这之前把自己的出租-车和运营手续过户到石宏强名下,考虑着怎样才能让彼此的“交易”更加合理,并且有一定的说服力和强制性,不会被其他人“抢”了去,遂提议走“法律程序”。这时的王兆清已经动起了歪脑子,给石宏强打了三张欠条,金额累计50万元。

石宏强本就是爱面子的人,拿着欠条,去法院打起了“假官司”。2015年5月,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二人假装着达成了和解,约定将王兆清名下的出租车和运营手续抵付给石宏强。

“我怀疑是虚假诉讼,请求你们监督”

事情远没有二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在此之前,王兆清因“生意”周转向张方娟借了100万元,一直没有还钱。

2015年7月6日,张方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王兆清的出租车和运营手续,得知王兆清、石宏强之间打官司的事情,车和手续也已过户到了石宏强名下。在这之后,张方娟与受到指使的石宏强陆陆续续地向法院多次提起诉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都主张自己对出租车和手续的所有权。

张方娟心里总觉着事情不对,怀疑王兆清和石宏强是在演戏、打“假官司”,在2017年5月找到了任城区检察院,请求撤销王兆清和石宏强的民事调解书,并依法追究二人虚假诉讼行为。

也是在这段时间里,王兆清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5日,王兆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时间太长了,具体记不清了”

“借了四五次,具体记不清了,都是让石宏强准备好,我去找他拿”“这些钱都是准备好现金,约定好地点交接的”“借了十几次,都打了借条,到最后重新打了三个总借条”,王兆清在多次供述中吞吞吐吐、前后矛盾。

“先给王兆清的现金,后补的条”“原来是零散着借的,有时候两千,有时候五万,大约借了二十次”,石宏强的供述与王兆清的说辞也不尽相同。

与此同时,任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石宏强之前开洗煤厂赔了钱,现在从事保安工作,一个月工资2千余元。其妻子长期无业,近两年开始在文具店工作。

“50万元的大额借贷明显超出了石宏强的支付能力”,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承办检察官品味到了一丝虚假诉讼的味道。

审查逮捕期间,石宏强承认了打“假官司”的犯罪事实。

“早于罪名实施时间,不构成犯罪?”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与否展开了辩论。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2015年4月,当时《刑法》未将虚假诉讼列入犯罪行为。直到2015年8月29日,《刑罚修正案(九)》才将虚假诉讼列为犯罪行为,且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溯及力的规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时间虽然早于虚假诉讼罪名实施的时间,但二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是从2015年4月提起诉讼开始,到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一直持续到2017年3月提交撤诉申请为止,故二人犯罪行为不存在刑法溯及力的使用评价问题”。

“二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对张方娟造成任何损失”。

“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在妨害司法秩序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就已经给被迫参加民事诉讼的张方娟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时间、精力的浪费”,承办检察官做好了充分地应对准备。

“我认罪,我深感对不起家人,更对不起十多年的老朋友和他的家庭”,面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王兆清低下了头,“老石,是我害了你,我为了一己私利,把你拉下了水,我对不起你”。

最终,法院采纳了任城区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兆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判处石宏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文中涉案人员、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