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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

2020-08-06 18:5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于伟, 桂洋

即日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在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办理时限等方面做出规定,尤其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门槛,满足年龄要求即可缴存公积金。

《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包括总则,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网上缴存,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内容,共计三十三条具体细则。

“去年已陆续发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政策,这次更加明确了缴存有关的政策,相比之前,在一些方面做了调整,但整体变化不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门槛,二是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比如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原来的政策对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有要求,新政策只规定了年龄,这极大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门槛。

在缴存范围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将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新参加工作及调入两种情况的职工公积金起缴情况。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惩戒措施。

延伸阅读:

缴存比例为5%-12%

同一单位职工应一致

对市民比较关注的缴存基数及比例,此次政策没有变动,对办理时限及要求,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核定,并应当符合本市规定范围,缴存比例按照本市职工缴存比例的双倍执行,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

《办法》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或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封存等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进行明确。比如,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记者 于伟 通讯员 桂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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