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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省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2020-09-04 09:08   山东省医保局  

关于贯彻鲁医保发〔2020〕47号文件

做好省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有关文件要求规定,现就做好省直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医保关系转出省直的,其省直医保待遇享受至医保缴费当月月底。

二、参保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至省直的,自在省直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因故未能及时缴费,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采用零星报销方式处理;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关系的,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只计算缴费年限。 

三、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时的医保关系所在地确定待遇享受。

四、参保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至省直的,到达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到规定年限;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至规定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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