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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2020-09-24 17:31   济宁新闻客户端  

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经查,封某某系某煤矿运输工区职工,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处理,怀疑其队长即被害人宋某某在工作安排上从中作梗,遂心生不满。2020年3月初,封某某携带一把自制匕首,前往宋某某的办公室协商工作安排遭拒后,双方发生争执。封某某右手持匕首朝宋某某连续捅刺四刀,后被他人拦阻。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了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认为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封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济宁任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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