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嘉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保护嘉祥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除经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防火安全管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经批准,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并做好灭火各项准备工作。
六、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野外火源,监管特殊人群,储备灭火物资,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值守,科学有序组织灭火,坚决杜绝火灾事件发生。
八、违反本通告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通告要求,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537300)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6538537)报告,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电话:6936139)、119 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嘉祥县人民政府
(来源:嘉祥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