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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打工人”私吞公司财物,犯的什么罪?

2021-06-08 19:45   济宁新闻客户端   刘晓楠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晓楠)作为“打工人”,为了生活打拼不易,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获取收益的快乐。但有人耍着“小聪明”捞好处,“监守自盗”私吞公司、企业财物,殊不知已触犯刑法,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一:2019年5月至11月,王某在济宁市任城区某合作社工作期间,利用其从事办理会员存入、支取互助金的工作之便,采用挂失并虚补入社社员的存入互助金凭证、伪造存款签名的方式,分22次从该合作社备用金中冒领4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小额借款等。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王某与合作社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谅解。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身为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任某利用其担任某物流公司站点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10万余元货款和运费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并离开公司逃匿。2016年12月,公安机关对任某网上追逃。2020年11月,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4月,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工不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公司财物显然是违法的。任何一次踩踏红线的行为,都可能给公司、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的“打工人”!向职务侵占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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