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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出售个人银行卡,竟成了电信诈骗帮凶

2021-11-03 10:22   济宁新闻客户端   林茂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林茂)因贪图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料却卷进了巨额电信诈骗案,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出售银行卡案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为了谋取私利,先后在不同银行共办理了9张银行卡,按照上游买家(另案处理)的要求统一设置银行卡密码、开通手机银行、绑定开通国际漫游的手机卡等,将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银行卡套件卖给他人,以每套500-1000元价格交易,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共计获利4400元。

后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被告人田某某出售的九张银行卡中有八张涉及广东省、四川省、河南省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三十余起诈骗案件,36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共计278万余元,其中的32万余元涉案资金转入被告人田某某的上述八个账户。

经核查,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的上述八张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423万余元,入账金额213万余元、出账金额210万余元。

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多次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移送至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田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个人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等物品,切勿贪图小便宜而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一旦被收售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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