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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近19万亿元!银保监会发文,保险资管将迎新规

2021-12-12 14:33   中国证券报  

保险资管公司迎新规!

银保监会网站12月10日消息,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加强公司治理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现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此次新规新增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其目的就是要防止受委托的钱拿去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

在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虚假提供关联方信息;

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进行不当关联交易,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管理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利用股东地位损害投资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优化股权结构设计上,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空间。

强化风险管理和违规约束

在约束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行为的同时,新规还增补了风险管理和违规约束方面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18.72万亿元放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管是自有资金还是受托资金,都要记着头顶有“监控”,不能乱来。

风险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造成的损失。

违规约束方面,《管理规定》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进行增补。如对财务状况监控方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银保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整改。财务状况未明显改善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得新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优化自有资金经营业务

公司治理和风险监控都做好后,保险资管公司才可以妥妥地开干。

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31日,共2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121项,其中,首次披露12项,半年度披露109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信息披露情况表

截至2021年3月31日 来源:银保监会

受托管理母公司资金是保险资管公司的“天职”。自有资金怎么用、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必须说清楚。

《管理规定》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可以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以及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可以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担保;

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四)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利用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为公司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操纵自有财产、不同来源的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互相进行交易,或与股东互相进行资金运用交易;

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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