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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促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发展

2022-05-14 20:50   济宁新闻客户端   孙灵猛

济宁新闻网讯 (记者 孙灵猛)继续关注5月1日起施行的《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今天解读生活垃圾治理和生活污水治理方面的内容。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明确了市县镇各级部门生活垃圾治理的任务职责,实行“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确立了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责任人的确定规则。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科科长杨新建表示,明确了垃圾的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

《条例》明确了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要求各级要科学确定治理模式,加强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立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化机制,规定“可以依法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交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建设、运行、维护”。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科科长杨新建表示,强调村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明确了生活污水的禁止行为,禁止侵占、损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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