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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了,这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帮您远离消费陷阱

2020-03-16 08:59   济宁新闻客户端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日,济宁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近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披露投诉案例,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留意生活中存在的消费“陷阱”、掌握维权技巧的同时,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2月28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线索推送,称济宁云腾商贸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化妆品网络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4794元。

2月4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警情报警人在微信买到假口罩,经询问调查,发现秦某无照经营以假充真的3M口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人民币8600元。

2月5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济宁市兖州区兴勤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在蔬菜、水果、84消毒液,购销差价超过35%,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50000元。

1月30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济宁市兖州区息马地新世纪百货部销售84消毒液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5000元。

2019年10月21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区卫健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济宁市兖州区鑫寿堂按摩店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当事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2019年11月15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肌司研莹润蜂胶面膜等6种进口化妆品,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5.2元、罚款1700.8元。

2019年12月11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标示山东澳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燕麦片”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88元、罚款10000元。

1月31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济宁市兖州区济宁市兖州区宇硕超市销售的食品腌制香椿、蔡记原粮煎饼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9元,罚款5000元。

1月31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大安超市销售失效、变质的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2019年11月8日,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大安镇白家店村永菊卫生室使用的石膏等11个品种中药饮片不能提供相应的购进票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构成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的违法行为。兖州区市m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5.43元、罚款981.9元。

来源:兖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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