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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翻供拒不认罪 济宁检察机关办理一起“零口供”考试作弊案

2020-07-25 15:50   济宁新闻客户端  

非法出售、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答案,被捕后多次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济宁高新区检察院通过固定证据,“零口供”办理了一起考试作弊案,被告人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

2017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前夕,时为某建筑公司预算员的赵某某通过其“上家”(另案处理)提供的出售试题答案信息,在家中电脑上发布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方法到两个考群内,并在群内大肆宣传出售试题答案。两名考生看到赵某某发布的信息,联系他意图购买答案。9月16日第一场考试后不久,赵某某在“上家”的群内接收到了试题答案,为验证答案的真实性,他将第一科的答案免费发送至自己组建的一建考试群内,之后科目的答案需付费购买后另进其他群,一科一群,由赵某某在群内发送相关科目答案。一考生购买了两科共计给赵某某转账1300元,另一考生因为考场信号屏蔽未购买付费科目。

2017年10月6日,济宁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微信向国家一级建造师考生非法提供、出售考试答案,经侦查确定作案嫌疑人为赵某某,当日,其在家中被抓获。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认定,赵某某所发送的试题答案与2017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具有一致性。

到案后,赵某某在第一次供述中称,其在2016年参加完一级建造师考试后知道有卖答案的群,于是在2017年一建考试中,他通过群里的一个“上家”获取答案后,分别以6000元两科、2500元一科的价格出售给两名考生。然而赵某某在第二天的供述中又改了口,他辩解由于紧张没有记清,实际共向2人收取了各1000元的答案费。

当案件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时,赵某某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直接翻供称之前的供述是由于自己害怕而编造的,其根本没有提供、出售过试题答案,对于检察官出示的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及从设备中提取、固定的数据证据,赵某某一概以“不知道”“不清楚”或长时间的沉默作为回答。之后的多次讯问,赵某某都在为自己作无罪辩解。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办案检察官转变办案思路,“零口供”下从现有证据入手,由于赵某某的反侦查意识强,作案时所使用的手机号、微信号和支付宝账户都不是自己的,经过调查,检察机关判定均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同时通过宽带装机信息确定作案工具所使用的网络为赵某某本人办理,其妻承认电脑和手机均为赵某某使用。结合提取自电脑及手机内的聊天记录和两位考生的证言以及转账记录,证实赵某某确有售卖考试答案。

在赵某某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中,其“上家”曾交代道:“一定要小心啊,宁可少赚点,别骗钱,逮进去溜一圈这辈子完蛋了。”为了不被“逮进去”,赵某某煞费苦心。法庭之上,他当庭再次辩称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都是2017年9月底在路边上购买的他人的二手设备,然而该辩解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支持,因此不足以采信。

2020年6月11日,经由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考试作弊行为轻则违背个人诚信道德,重则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因此大家对待任何考试都要秉持诚信理念,遵守考试纪律,以真才实学应考,不要动歪念、不要以身试法、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对于非法帮助他人作弊者,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谨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场环境。

来源:第一检察部、济宁高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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