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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女性就业平等,先要调整育儿的社会责任

2019-02-23 15:02   南方都市报  

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如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保障女性就业平等的权利,一直是公众舆论非常关注的话题,不仅和每一个女性、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也跟经济形态、人口结构等宏观问题密不可分。从《通知》的内容来看,九大部门联合发文,这样的姿态是令人欣喜的。不过,考虑到《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早已规定女性应该在就业市场上被平等对待,《通知》算是对就业市场性别平等的再一次重申,至于所能起到的作用,则要看其中的具体规定,以及操作层面能否切实跟进。

针对《通知》,在社交媒体上,许多网友提出,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保障女性权益,仅仅是处罚歧视女性的用人单位,最终的结果可能不是保护了女性的就业权,反而促使用人单位想方设法避免招聘女性。很显然,政府“看得见的手”是无法控制市场“看不见的手”的。

当然,禁止用人单位询问女性的婚育情况,这是非常有意义的。至少这一规定明确了招聘企业与女性求职者之间应该怎么处理婚育信息,以及一旦违反规定,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不过,企业面对的是市场竞争,它们天然希望招收到更高效的员工,所以有人提出:除了处罚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之外,还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共同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比如,针对聘用女性的单位给予奖励,给男性放更多的产假等等。

虽然这些配套措施究竟应该如何设计———比如奖励的额度是多少,给男性的产假又是多少,都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但是,不得不承认,这些做法是非常必要的,它是完善政策的方向。新生儿是社会的未来,但生育孩子的成本,不应该仅仅由女性一方来负担。或者更准确地来说,生育带来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成本,应该由夫妻双方、企业、社会共同承担,而不是让女性天然地承担绝大多数责任,这对后者是极为不公平的。

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女性与孩子的确有着更多的联系,在照顾婴儿方面也有更多优势。不过,这恰恰要求男性、企业和社会接过一部分责任。例如,男性更早和更多地介入育儿,企业不得歧视女性就业,政府积极推动开办普惠性的早托机构。只有三方合力,分担育儿的责任,女性的权益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保障。从这一点切入,社会、企业和男性,过去都是女性主担生育责任的既得利益者,今天,这三方需要重新强化自己在生育问题上的社会责任,分担更多的生育责任,继而与女性群体的关系也就更合理。这种调整既是维护女性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毕竟,只有公平对待女性,这个世界才会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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