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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孔府家”、“花冠”注册商标 8人获刑

2019-01-14 14:07   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讯 日前,曲阜市人民法院对由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决。

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郑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郑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未经“孔府家及图”、“花冠及图”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上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郑某、郑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乙、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郑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院指控成立。

(来源:济宁高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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