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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济宁向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说“不”!

2020-10-30 17:25   济宁新闻客户端   李志豪

济宁新闻网10月30日讯(记者 李志豪)今天下午,记者从济宁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济宁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举报奖励范围涵盖废水、废气、土壤污染、放射性物质、非道路移动机械、“散乱污”企业等方面,聚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适用行政处罚或者造成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违法行为。

选择有奖举报的群众可通过信函或个人送达的方式,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经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为三个等次。

(一)给予500元奖励的有11种情形:

一是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是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是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四是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六是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七是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八是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九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十是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十一是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给予1000元奖励的也有11种情形:

一是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二是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三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是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五是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六是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七是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八是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九是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十是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十一是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给予2000元奖励的有7种情形:

一是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是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四是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五是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六是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七是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现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群众可选择参与有奖举报的途径进行举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后,将按照《济宁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兑现奖金。

选择参与有奖举报的群众要通过信函或个人送达的方式进行举报。信函可以使用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信函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

群众在举报时一定要说明被举报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请尽可能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提供图片、影像、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为了让群众可以放心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严格措施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护。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举报人信息仅限于登记和通知发放奖金的时候使用。调查过程中,除举报人主动要求协助进行现场调查的,一般不与举报人接触。另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或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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