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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百姓救命钱!济宁集中治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

2018-11-21 09:08   济宁新闻网   孙灵猛

济宁新闻网讯 (记者 孙灵猛)为守好百姓救命钱,11月20日下午,济宁市人社局召开工作会议,对集中治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集中治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即日起开始,至2018年年底结束。

检查对象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待遇享受人员。

各县(市、区)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自行制定实施方案。抽调政治素质强、熟悉医保政策及业务、具备医学背景和勘察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采用现场检查、大数据筛查、线索排查、举报奖励等多种检查方式;发挥第三方力量,创新工作方式,增强专项检查效果。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及有关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的,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金额在6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诈骗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共同诈骗犯罪和诈骗未遂,均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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