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9月15日,记者从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到,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来源:济宁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