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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济宁这两家商铺销售食品不合格!

2023-11-09 14:38   济宁新闻客户端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5期(总第433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24大类食品1761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9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等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新泰市安法玲菜业中心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青州市昭德菜管家超市销售的普通白菜(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枣庄山亭贵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邹城市悦万家欧兰路生活超市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乐陵市小安烟酒副食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泰安市泰山区高氏水果销售部销售的沃柑,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市泰山区高氏水果销售部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醴泉五路店销售的黄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乳山振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辣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峄城区祥祥海鲜店销售的活鲤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东阿经济开发区吉庆副食超市销售的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刘小其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刘小其蔬菜批发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二)济南瑞福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泗水县圣水峪镇满糖红喜铺店销售的标称为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3/7/19,规格型号:18.9L/桶),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昌邑市都昌街道真福超市销售的咸鸭蛋,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兰陵县山妹清泉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包装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23/8/4,规格型号:17.5±1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日照市东港区巧克力渔餐饮有限公司加工的自制凉拌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莒县乐易综合超市销售的豆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滨海经济开发区蜀湘轩饭馆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沂南县好客购购物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嘉佳香调味品厂生产的陈香米醋(生产日期/批号:2023/4/10,规格型号:300ml/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嘉佳香调味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泰安市润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抓饼(原味)(生产日期/批号:2023/1/1,规格型号:90克×10片/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青岛聚鑫家佳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长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文登市文城曙光食品厂生产的酒鬼花生(油炸类)(生产日期/批号:2023/6/7,规格型号:300G/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临沂市兰山区兴萍炒货店销售的标称为临沂市兰山区华源食品店生产的苏式板栗味月饼(生产日期/批号:2023/7/12,规格型号:计量称重),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其他污染物问题

青岛京零庆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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