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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构成犯罪 | 不但获刑还要赔偿生态损失

2024-03-14 18:26   山东高法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153

■莒南法院:盗伐林木构成犯罪 | 不但获刑还要赔偿生态损失

2023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砍伐他人承包的村集体林地内刺槐树木,并用斧头将刺槐劈砍成约1.5米长的枝干,20余根一捆背回家中,用于烧火做饭、取暖。涉案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纯林地,国家二级公益林,被盗伐刺槐数量共349株,其中幼株229株、胸径超5厘米林木总蓄积量0.8601立方米。被盗伐的刺槐在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357元。2023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8600元且取得谅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及个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以及林地所有者的林木的所有权,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案不小办

■荣成法院:终本不“休眠” 十一年旧案终圆满执结

这是一起陈年纠纷,2013年5月,荣成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年仅22岁的杨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拐弯时超速行驶,与行人刘某相撞并致其受伤,经判决,杨某需给付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五万元。迟迟未见赔偿款的刘某向荣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对杨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后根据出入境部门反馈信息显示,原来杨某在执行立案前就早已出境。一晃10年过去了,当初的一纸判决书早已变皱泛黄,申请执行人几乎对追索赔偿款失去了希望,案件的承办团队也换了一波,却始终未曾放弃对案件的执行。2023年末,时隔10年再次回国的杨某在购买回家的高铁票时被提醒“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出票”,这才得知自己的行为受到了黑名单的限制。多年联系不上的被执行人杨某主动联系了执行干警,当即将杨某约至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杨某躲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严肃告知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后果。经执行干警释法教育后,杨某认识到了自己躲避执行的错误行为。最终,在与申请人刘某电话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杨某一次性给付赔偿款3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烟台中院:门前一平米,究竟谁做主?

老孙是牟平区某小区的业主,在与物业简单沟通后,老孙对原本入口处简易的台阶进行了重造,可邻居小张看到却不高兴了,小张在未与物业沟通的情况下于自家院墙前建起了花池,直接连通了老孙家的小花坛。由于小张家在建花池时私自抬高了地面,阴天下雨时,雨水顺着狭长的花池,在老孙家门口聚成了小水洼,两家矛盾由此激化、互不相让。

考虑到案情,牟平法院将案件导入诉前调解,为有效解决矛盾,牟平法院立案庭庭长宋继宝决定与特邀调解员刘传武一同来到现场,寻求化解之策。特邀调解员刘传武凭借多年的住建工作经验,提出是否可以加设一块导雨槽,将门前积水引入不远处的人工河里,使问题实现化解。

最终,物业公司和两位业主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握手言和,物业公司同意负责导雨槽的修建和后期完善工作,老孙同意在物业处理好积水问题后补交所欠物业费,并与小张一同将门前台阶和花池恢复原貌。

■单县法院:点赞!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播出我院湖西“枫”景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

近年来,单县人民法院按照党委和上级法院“多种手段结合,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要求,主动将“调”字向前延伸,融合本地“善文化”精髓和湖西革命优良传统,紧紧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探索出“和合善治”四位一体多元解纷工作法,通过零距离的司法服务将纠纷化解阵地前移,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截至目前,单县人民法院各人民法庭庭外组织、推动、参与化解各类纠纷共600余件,受理诉讼案件同比减少8.2%,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地域特色。下一步,单县法院将持续擦亮“枫桥经验”底色,创新“枫桥经验”方式方法,继续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不断丰富诉源治理内容,走好新时代枫桥路。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154

■泰安中院: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可以撤回吗?

2020年1月,B公司承包A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后,又转包给C公司。B公司于2021年10月停工后始终未复工。2022年8至11月,A公司多次发函要求B公司对接项目结算事宜未果。因工程长期停工导致复工成本增加,严重影响项目销售,A公司将B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A公司、B公司分别对工程修复和二次施工费用等申请鉴定。鉴定期间,ABC三家公司共同签署工程结算审定表进行退场结算,结算工程款为6600万元且约定结算金额不再调整,A公司、B公司互相放弃索赔,王某、刘某代表B公司签字。B公司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上述工程结算审定表并附证据目录,拟证明涉案项目已经完成结算并撤回工程造价鉴定申请。A公司亦向法庭提交上述工程结算审定表。后B公司另一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撤回证据情况说明要求撤回工程结算审定表,未附具体理由,另提交质证意见以该工程结算审定表未经公司盖章为由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程结算审定表建设单位处有A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实际施工人处有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施工单位处有王某、刘某签字,虽未加盖B公司公章,但B公司代理律师将该工程结算审定表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对象是已经完成结算且结算金额不再调整,上述行为证实B公司对工程结算审定表予以认可,B公司虽然事后提交撤回证据说明,但无合法合理事由,故不予准许撤回该证据,该工程结算审定表应作为定案依据。A公司与B公司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中作出的互相放弃索赔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遂依据工程结算审定表载明的结算金额作出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鲁法案例【2024】155

■沂南法院:小区外墙脱落砸中车辆,物业已张贴警示标志是否能够免责?

2023年7月,业主刘某将其车辆停放在某小区住宅楼下的停车位。离开后不久,住宅楼部分外墙发生脱落,正好砸中刘某车辆,导致车辆机盖、右前门、天窗等部位受损。经汽车维修公司维修,刘某支出维修费2.3万元。刘某认为住宅楼外墙脱落致使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在住宅楼外墙张贴“墙皮脱落,注意安全”警示标语,已经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沂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车辆停在某小区住宅楼下时因外墙瓷砖发生脱落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作为该住宅楼所在小区的管理者,负有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定期检查义务,即被告应当尽勤勉管理义务,对小区内建筑物进行及时的检验、维护,对需要整饬、维修的部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整修,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防止发生外墙脱落损害他人的情况。

张贴警示标语说明物业已经意识到潜在的风险,也做了形式上的提醒,但对于物业公司来讲,发生此种情形时其职责不单是张贴警告标语,更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诸如拉设警戒线、维修加固避免事故发生。因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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