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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

2018-11-15 09:27   济宁新闻网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解读(一)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

济宁新闻网讯 9月21日,省政府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从降本增效、创新创业、招才引智、金融支持等八个方面推出了45条举措,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地促进政策落实落地,省直部门对部分政策进行了重点解读,从今天起,本台将陆续摘要播发重点条文和政策解读。

第1条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省地方税种中的第一大税种,调整它可谓真金白银让利于企业。据测算,这一措施每年可为全省企业减轻税负105亿元。目前,我省已要求各设区市11月15日前提交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全省新的税额标准将在元旦前出台。

第2条

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

政策解读: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税收政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其差额就是应交税金;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差额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称为留抵税额。对留抵税额,我国采取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处理方式。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类似于国家提供无息贷款,属于实打实的“真金白银”,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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