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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咋办?市场监管总局有了新答案

2019-04-24 15:29   大众网  

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冒名登记的,需亲自到场,并提供申请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此外,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暂行办法》提出,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冒名登记的,应提交下列三项材料:《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此外,被冒用人可以同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暂行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冒用人主张的冒名登记时间、所涉及的登记或备案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限为6个月。

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保留记录。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或对所涉公司主张权利的,登记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限不受限制。登记机关应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告知被冒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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