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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发出护林防火倡议书:严防森林火灾 守护绿色家园

2021-03-22 20:05   济宁新闻客户端  

天气转暖,“清明”将至,森林火灾进入易发高发期,为有效遏制和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全市森林火灾防控到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如下倡议:

1.树立意识 遵守规定

广大人民群众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高火险期有关规定,不携带任何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得在林区及周边烧田埂、烧地边草、野炊、吸烟和点孔明灯,不私自组织烧荒、烧田坎、烧麦等农事活动,做护林防火的践行者,维护济宁每一片绿色。

2.创新理念 绿色祭祀

积极树立生态环保理念,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劝阻管理,杜绝在林区、景区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燃放爆竹、撒冥币等不文明行为,倡导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等文明祭祀方式,以植树、鲜花、写诗赋词等形式寄托哀思,倡导绿色文明祭祀新风尚,防止因祭奠活动引发森林火灾。

3.加大宣传 确保安全

自觉履行宣传责任,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森林防火知识,避险常识,尤其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做到森林防火人人皆知、主动尽责,避险知识人人掌握、科学自救。

4.加强监护 积极引导

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智障残障病人等特殊人员的监护,做好防范引导,谨防上述人员在林区发生不安全用火行为,养成良好习惯。

5.高度警惕 快速反应

受气候影响,今年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要高度警惕、快速反应,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村委,为尽快灭火创造条件。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人人尽责!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让我们做护林防火的先行者,做文明祭祀的示范者,严防山火、保护森林,用实际行动共建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共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伟大理念。让我们人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吧,争做护林防火的好公民。

多读一点↓

法律法规

1、刑事处罚依据

根据原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2001]156号)的规定: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治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行政处罚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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