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和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烧纸;
(三)燃放孔明灯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六)非法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行为;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违法野外用火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四、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发现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举报电话:1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43080;市公安局 25689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5月31日内有效。
来源: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