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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5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2021-05-12 19:14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齐静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5月12日,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山东省民政厅起草了《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于2021年5月15日前反馈至山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根据征求意见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对于“无劳动能力”认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无生活来源”认定依据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如果存在以下5种情况之一的,不能认为为特困人员。5种情况分别是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可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截至今年2月底,山东省有特困人员33万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1038元/人/月、791元/人/月。对我省分散特困人员做到“愿进全进”,全省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了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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