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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后,他“黑吃黑”将赃款据为己有……

2021-06-09 16:13   济宁新闻客户端  

出售实名制银行卡给诈骗分子后,产生“黑吃黑”想法,一男子利用身份信息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卡,将卡上的赃款转移到自己手里,“套路”了诈骗犯,最终也“套牢”了自己。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两卡”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19日,韩某接到一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询问其是否关闭注销360借条,如不注销会影响征信。反诈意识比较薄弱的韩某没有过多思考,加上了该男子的QQ,按照对方的注销要求,其下载了APP,并将360借条中的额度借出后给对方指定账户转过去。随后该男子又告知其微博、美团、交通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个借贷平台均需注销,韩某便按照指示从各大平台借出贷款转入对方指定账户,金额累计499986元。当韩某向对方要转出的钱时,该男子让其等待片刻,随后失去联系。

意识到被骗的韩某立马报了警,侦查机关经梳理资金流向,发现其中一笔25000元转至王某乙的账户。警方立即将王某乙传唤到案,然而真相并没有那么简单,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眼前这个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

王某乙称,他对这笔钱的来源毫不知情,该银行卡是其父亲王某甲让他办理的。自小父母离异后,王某乙虽然被判给了父亲,但王某甲并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在王某乙眼中,他的父亲长期酗酒,酒后施暴,并且四处借钱,一事无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父子俩形同陌路。直到2020年7月初,他的父亲王某甲在微信上找到他,上来就打起了亲情牌:“儿子,这么多年了,我在外地打工挺好,也赚了一些钱,你给我办两张银行卡(要带U盾,绑定新手机号),办好后给我邮寄过来,我给你存钱”。虽然王某乙也疑惑办完卡后为什么不能直接转钱过来,但其父亲坚称手头都是现金,打消了他的顾虑。就这样按照王某甲的要求,王某乙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邮寄到了指定地方。

2020年7月20日,王某乙收到父亲王某甲的微信说:“卡里有钱了,你去银行把卡解冻后,挂失补办出来卡,自己取吧。”当天下午王某乙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解冻、挂失、补办业务,卡里有72847.77元。这些钱被王某乙转给母亲、奶奶及偿还信用卡、个人消费等,其中微信转给了父亲王某甲12000元。王某乙说:“直到被警方传唤到案,我才知道卡里的钱是诈骗来的,不干净。”

经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24日被警方抓获。王某甲到案后供述了让其子办理银行卡后有偿供他人使用的事实。

据王某甲供述,2020年7月份,他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加之其儿子王某乙的两张,一共出售了四张实名制银行卡给一个叫“江南”的人,“江南”给了他1600元作为酬劳,后让他去到西双版纳专门开展办理实名制银行卡的业务,承诺一月给其6000元,包食宿。然而当王某甲到目的地后发现“江南”并没有履约,为此两人发生了争执。气头之上的王某甲得知自己儿子王某乙名下的银行卡,还在被诈骗分子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银行转账,他就萌生了“黑吃黑”的想法,料定这些人不会报警后,他就令其儿子王某乙挂失、补卡,将尚存于银行卡中的赃款“截了胡”。

侦查机关以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济宁高新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甲前后实施的行为系基于两个不同犯意,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有偿使用及在云南接收银行卡,是出于获取出卖、接收银行卡的收益的目的,且该部分行为在其将银行卡、U盾交由他人控制时已完成。因此,王某甲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转移,支付结算金额达76万余元,其中25000元系本案被害人转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甲在云南接收银行卡的过程中,因明知王某乙账户内可能有违法犯罪的赃款,产生“黑吃黑”的想法,属于另起犯意。王某甲将卡内72000余元非法占有的行为,显然是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意图相违背的,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评价。王某甲对已售出的银行卡无控制权,卡内资金非其所有,也非代为保管或遗忘物,其明知卡内资金是他人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安排王某乙挂失补卡的方式,在财产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走卡内资金7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2021年2月26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对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2847.77元依法继续追缴。

目前我国正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断卡”行动中的两卡指广义上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保护好个人信息,提高法治和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同时,个人要提高反诈意识,不要轻信陌生电话、短信,一旦涉及转账要求,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信息或报警。

来源:济宁高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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