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崔相游 通讯员 鲍玉冰)2021年5月22日21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于运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渔皇路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辛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均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医生诊断为多发性外伤、右侧肩胛骨骨折等多处损伤。李某某伤势比较严重,影响自理能力,抢救费用较高,家庭无力承担,李某某全家内心十分焦急。
由于受害人李某某符合《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垫付情形之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北湖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先告知李某某这一政策,后又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接,启动社会救助绿色通道,为李某某垫付了抢救费用四万余元。
事后,李某某家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目给予高度赞誉,并对北湖交警大队社会救助基金站点表示了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