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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部!5月1日起,《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正式实施

2022-03-04 14:26   济宁新闻客户端   王心融

济宁新闻网3月4日讯(记者 王心融)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于2022年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今天上午在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济宁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涉农立法,也是山东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九条。

总则部分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体制和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与管护经费,保障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等内容。

规划和建设部分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度;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规定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协调发展。

生活垃圾治理部分对《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确立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污水治理部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化机制;规定村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对侵占、损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厕所粪污治理部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和维护改后厕所,逐步普及农村户用卫生厕所;规定将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大户等对粪渣、粪液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在村庄内公共区域随意倾倒厕所粪污的行为,侵占、损坏农村公共卫生厕所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村容村貌治理部分规定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当突出地域和人文特色,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延续乡村历史文脉;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利用荒芜闲置庭院、空闲宅基地等建设公共设施,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对农村线缆交错、广告牌匾、残垣断壁等问题进行了立法回应。

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记者了解到,《条例》从起草到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历时6个多月,在制定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要求,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公众参与,努力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在市司法局审查修改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这些措施使《条例》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条例》更好地贯彻施行。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是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市农业农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按照《条例》法定职责认真履职,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责任制,认真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条例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必将为巩固和提升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效发挥积极作用。”济宁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郝永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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