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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报备,依法严查!

2022-05-07 16:24   济宁公安  

本轮疫情以来,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

2022年5月2日,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对吾悦广场开展疫情检查时,发现一展台工作人员任某某存在从市外入济未按规定报备和伪造核酸结果截图的行为。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对任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2年4月30日,金乡县公安局对聘用济宁市外人员到本地务工,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主动向村委会报备的赵某某、蒋某某等6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对从外地返乡,未按照规定向社区、村居报备的丁某某、杨某某等4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近日,微山县韩庄镇赵庄村李某某自济南乘坐高铁到枣庄市薛城区后,骑电动自行车绕开卡口、穿行田间小路返回微山家中,被及时发现并制止。经查,李某某未按要求提前三天向村居报备,到家后未严格执行居家隔离政策要求,私自外出,造成不良影响,微山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妨害疫情管理秩序行为的公告

为全力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具有本公告所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规定、措施的。

二、下列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

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2、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3、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三、下列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疫情防控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2、出入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进行“测温、亮码、扫码、戴口罩”的。

四、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媒体上传播、散布的。

五、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1、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随意殴打、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六、下列伪造、变造、篡改、谎报证件或数据行为的:

1、伪造、变造防疫车辆通行证的;

2、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七、下列侵犯隐私行为:

1、非法散布涉疫人员的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地址等个人隐私的;

2、教育、医疗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八、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疫情防控是每位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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