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案例一
苏某某,女,42岁,金乡县人。2022年8月6日上午9时许,金乡县高河街道某超市工作人员苏某某对进入店内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让进入超市人员扫场所码、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行程码等疫情防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金乡县公安局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胡某某,男,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2022年7月13日至30日,金乡县某电车厂员工胡某某多次在全民核酸检测期间未做核酸,造成疫情传播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金乡县公安局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邵某某,男,38岁,菏泽市牡丹区人。2022年7月31日,高河街道某电车厂员工邵某某未提前报备从菏泽市返回金乡,造成疫情传播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金乡县公安局给予邵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金乡县公安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