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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知!事关济宁居民医保待遇

2022-08-12 22:44   济宁医疗保障  

关于切实做好为民办实事

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今年,济宁市政府将提高医疗保障待遇列为为民办实事。为加快推进为民办事落地见效,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和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济宁市实际,确定提高居民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85%、75%、60%。

二、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400元、800元。

三、降低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省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降低10%,与职工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一致。

医疗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涉及群众的切实利益,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是市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也是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考核指标。各级医保、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要强化配合联动,加强基金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设置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基金,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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