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互联网首诊服务由《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按各地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调整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不变。
新增项目为:“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编码0011020000107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8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900,用于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首诊诊疗。
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30日施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鲁医保发〔2022〕44号执行。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春晓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