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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 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3-04-28 14:22   济宁新闻客户端   陈淑雅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陈淑雅)4月28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12场),介绍深入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 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情况。

(会前观看《信访工作条例》动漫宣传片)

2022年5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构建信访工作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实施以来,济宁市信访系统大力推进《条例》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聚焦高位推进 严密组织实施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市政协均进行了专题学习,带头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参照市里模式,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八五”普法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培训内容,推动各级机关、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有计划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

今年3月30日,制定印发《“〈信访工作条例〉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深化学习培训、持续宣传宣讲、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格局、加强责任落实、开展专项检查六项重点工作,将5月份确定为“《条例》实施一周年集中宣传月”,采取线下宣讲与线上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以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普及信访法规知识。

同时,统筹推进《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着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聚焦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一、全面组织各层面培训。先后进行了《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学习、专题培训班学习培训。一年来,共组织了2次专题培训班,将《信访工作条例》纳入学习必修课程,共计培训近1000人,达到了全市全系统全覆盖。2022年8月14日至18日,举办了全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专题培训班,共计100余人进行了培训。2023年3月22日至24日,举办了全市信访系统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班,采取视频会议形式,设主会场和分会场,共计700余人参加培训。

二、扎实开展“三学三提升”活动。市信访局制定印发了《济宁市信访局“三学三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围绕“学二十大精神,提升政治修养;学信访工作条例,提升业务水平;学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格局境界”活动主线,开设党课大讲堂和信访大讲堂两个大讲堂,局领导带头,全局干部人人上讲台讲业务,并多次邀请了省局领导来我市进行《信访工作条例》等信访工作业务授课,力求让《条例》能真正深入信访干部脑海,使之落到实处。

三、注重社会氛围营造。充分发挥各级信访接待场所、广场、社区、沿街道路、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宣传阵地,拓宽用好公众号、抖音号、微博、网站等新媒体,采取专题报道、刊发文章、滚动字幕等多种方式宣传。2022年5月份组织开展了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出动宣传车236部,发放明白纸10万余份,《信访工作条例》小册子3万余份,各级开展《条例》宣讲解读1620余次。12月宪法宣传日,再次组织各级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推动新《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做到家喻户晓。汶上县建立“访前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经验做法获省信访局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

聚焦成果转化 助推高质量发展

一、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流程。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要求,梳理修订信访工作制度文件,制定下发了《济宁市领导干部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方案》《市域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双交双扣分”的通知》等16项制度和措施,整合印发了《济宁市信访局2023年政策工具包》,全面规范信访工作流程,指导全市信访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助力我市在提升初信初访化解质效、高压治理越级上访、推进积案“清仓行动”和重点节会安保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局相关领导肯定。

二、高位落实信访工作政治责任。市委常委会每月听取到省进京访和信访积案化解情况汇报。2022年,市委书记、市长先后批示信访工作37次,公开接访6次;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集中精力抓信访、保稳定,轮流坐镇、靠前指挥、一线督战;市委常委、副市长经常深入包保地方分析信访形势,指导信访重点工作开展,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带动全市上下形成高度重视信访、合力解决群众诉求的浓厚氛围。

三、扎实推进一线接访“三项活动”。严格“党政主要领导接访日”活动。市县乡三级每天1名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市委常委会每月通报各级公开接访落实进展情况,确保接访领导全天接访、有访接访、无访约访或批办信访事项,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创新开展“政法委书记公开接访日”活动。市级每周二,各县市区每周固定一天,市县两级政法委书记带领公检法“三长”,到同级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公开接访、重点约访,聚力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做法受到省委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全省推广。 推行市直部门“公开接访周”活动。市直重点部门每年安排一周时间,在市矛调中心集中公开接待处理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的信访问题,凝聚各方齐抓共管合力。

下一步,将以“《信访工作条例》落实年”活动为契机,聚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进《条例》普法宣传制度化、常态化,打造更高水平的“法治信访”,推动信访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群众诉求依法理性表达、合法权益依法有效保护,促进信访形势持续好转,更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哪些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同时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等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走访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三、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具体来讲,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中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信访工作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

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二、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

三、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

四、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

五、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

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条例》构建了怎样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

一、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二、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三、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同时,《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对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规定引发信访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信访人,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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