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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跳湖身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2023-05-15 19:21   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251

现代人生活压力大,偶尔借酒消愁本无可厚非,但饮酒要量力而行,切忌过量,席间如果有人醉酒,同饮者负有照顾、护送、救助、妥善安置的义务,避免醉酒者遭受伤害,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近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孟某约邱某、姜某共同饮酒,过程中,邱某的女友杨某前来,后四人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此时杨某已醉酒,因杨某手机丢失,邱某、杨某发生争吵,后邱某独自离开躲藏,杨某、姜某、孟某在一处人工湖附近共同寻找邱某过程中,杨某翻过护栏跳湖溺亡。杨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孟某、邱某、姜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8933.5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虽系正常的社会交往,但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相互提醒和劝勉的注意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救助、妥善安置的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下,避免醉酒之人遭受伤害。

本案中,孟某、邱某、姜某、杨某共同饮酒,饮酒结束时杨某已醉酒,后杨某与邱某因手机遗失发生争吵,杨某哭闹情绪不稳定,作为共同饮酒人和社会普通理性人,三被告能够预见到醉酒的杨某情绪不稳定,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醉酒后的杨某跳湖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其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醉酒后跳湖溺亡,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邱某作为杨某男友,在与杨某争吵后未妥善照顾、安置醉酒的杨某,且独自离开后自行躲藏,致使杨某在找寻过程中跳湖溺亡,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孟某、姜某对共同饮酒且醉酒的杨某未尽到照顾、护送、妥善安置义务,亦应对杨某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及全案案情,法院酌定邱某对杨某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孟某、姜某分别对杨某死亡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孟某赔偿原告60239元,被告邱某赔偿原告120478元,被告姜某赔偿原告6023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陈仁帅  黄岛法院薛家岛法庭三级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孟某、邱某、姜某、杨某自酒吧饮酒结束时杨某已醉酒,后杨某哭闹情绪不稳定,作为共同饮酒人和社会普通理性人,三被告能够预见到醉酒的杨某情绪不稳定,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三被告未对醉酒后的杨某妥善安置,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致使在找寻邱某的过程中杨某跳湖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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