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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 | 邹城警方依法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

2022-09-13 17:40   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邹城市公安局依法履职尽责,始终保持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零容忍”,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经查处,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通报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邹城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二十一:唐村镇驷马庄村村民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有关疫情防控规定,于9月8日、9日两次私自外出离开小区,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二十二:9月9日,中心店镇小元村村民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私自翻墙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二十三:9月9日,石墙镇张某某由外省返邹,途经峄山高速检查卡点时,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劝告后仍辱骂、推搡执勤人员,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十四:9月9日21时许,鲍店煤矿河东北区曹某某,明知疫情封控政策规定,强行闯入小区,在防疫工作人员劝说时,侮辱恐吓疫情防控人员,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曹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二十五:9月10日13时50分,居民尹某在疫情管控期间私自骑电动车窜至峄山镇野店村,翻越防疫封控设施进入某村民家招揽生意业务,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尹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十六:9月10日17时许,看庄镇龙泉村张某某省外回邹,按照防疫政策规定进行居家隔离期间,与其妻子不遵守防疫规定,私自翻越院墙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张某某及其妻子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二十七:9月11日,中心派出所民警巡查工作中发现毛某某、夏某某二人明知疫情封控政策规定,无故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造成疫情防控工作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毛某某行政拘留3日、夏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十八:9月11日,张庄镇东北洼村苏某某无故欲外出,不听防疫卡点工作人员劝阻发生争吵,强行拉开小区大门闯卡外出,其妻子解某某因丈夫外出被拦截辱骂、推搡防疫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3日、解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十九:9月11日,宏达小区居民任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间管理规定,在苏庄村南疫情防控卡口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拒不配合防疫工作,隐瞒个人行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任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十:9月11日17时许,太平镇果庄村村民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防疫政策规定,私自外出离开村庄,造成疫情传播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路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三十一:9月11日晚,钢山街道孙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私自翻墙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邹城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险。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邹城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3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登记备案、社会随访登记、集中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工作,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坚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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