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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二)

2022-09-14 21:12   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继续了解《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相关内容。今天了解在“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方面的法律处罚规定。

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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