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市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剧、动漫,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首播的,每部最高奖励50万元。《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济办发〔2021〕18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我市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剧、动漫,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首播的。
所需申领材料:作为第一出品方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首播的的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①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文件有限期内,下发奖励申报通知。②申报单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③县级文化旅游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④市文化和旅游局终审,对审核通过的下达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广播电影电视科
责 任 人:纪成芳
联系电话:0537-2315009